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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阜阳市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阜阳建筑信息网 作者:经营核算部 发布时间:2008/07/31 阅读次数:4251

关于进一步加强阜阳市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阜建管〔2008〕20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开发区土地规划建设局,市建管处、质监中心站、定额站:

目前我市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已有4家,年设计生产能力达190万立方米,基本能满足市场需求。为切实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减少建设工程噪声、粉尘和废水污染,改善市容市貌,切实做好创建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双拥模范城市和环保城市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08〕5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阜阳市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重要意义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是建筑业由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化生产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中心城市建设、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建设品位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时间和范围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阜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城管部门同意,并发给《准予现场搅拌混凝土通知单》,方可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

1.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有限,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3.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泵送扬程达不到有效施工高度的;

5.因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三)各县、市的建设工程鼓励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具体期限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三、明确责任,相互配合,保证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

(一)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市城市规划局有关预拌混凝土厂(站)的布点规划新建厂(站)。

(二)市建管处是受市建委委托的预拌混凝土的行业管理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向市建管处书面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市质监中心站应按规定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禁止使用无资质证书和超越营业范围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入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应按预拌混凝土价格编制,否则,招标文件将不予备案。投标单位编制投标预算时,应按预拌混凝土价格编制,否则为无效投标。

(四)对应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拒绝使用,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监理企业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市建管处、质监中心站及相关部门,并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五)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混凝土价格。

四、健全制度,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的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试验室,完善测试手段,严格遵守预拌混凝土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和规范,保证产品质量。

(二)市质监中心站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测,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和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使用情况及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确保向使用单位供应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因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使用单位不得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市建管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若发现预拌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不得隐瞒。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抄送:市城市规划局,市市容局,市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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